最新消息
營利事業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注意事項
稅務訊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
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
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
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指出,依照財政部61 年10 月11 日台財稅第38717 號函釋規定,特定事故係指包括
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審查A 公司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
列報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的機器設備金額近5 百餘萬元,該公司未能提示不堪繼續使用應毀
滅或廢棄等事由,並且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等相關文件,被否准認列補稅80 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
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